证券代码:605169 证券简称:洪通燃气 公告编号:2020-006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9月28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0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2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8,8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838,821,698.1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0月26日全部到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4-0003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2020年12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哈密洪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通能源”)和新疆巴州洪通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州洪通”)、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上述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存储金额(万
账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元)截止2020 对应的募投项目
年12月 2日
中国农业银行 第十三师天然气
哈密洪通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 30316701040005045 0 储备调峰及基础
有限公司 库尔勒开发区 配套工程项目
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 库尔勒经济技术
新疆巴州洪通 股份有限公司 3010024429200074325 0 开发区天然气供
燃气有限公司 库尔勒火车东 气工程项目
站支行
备注: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权限设置的原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火车东站支行无法对外签署协议,故由其上级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与公司及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一”,子公司哈密能源、巴州洪通分别简称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方、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会明、张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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