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68 证券简称:宁波富邦 编号:临2020-037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诉讼涉案的金额:2,522.93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于日前对控股孙公司南京竞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竞灵”)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经统计南京竞灵累计涉诉案件2例,诉讼金额合计约2,522.93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现将案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案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涉及金额 进展情况
(万元)
(2020)沪 上海泡泡 南京竞灵 广 告 合 86.67 一审判决完毕,南
0117 民初 鱼信息科 同纠纷 京竞灵胜诉,判决
3776号 技有限公 原 告 赔 付 被 告
司 88.09万元,原告
已上诉
(2020)沪 南京竞灵 上海泡泡鱼 广 告 合 254.30 南京竞灵对案号
01 民 终 信息科技有 同纠纷 (2020)沪0117
11337号 限公司 民初3776号列示
案件的一审判决
不满,提请二审,
现已开庭审理,尚
未判决。
(2020)粤 广州虎牙 南京竞灵、 服 务 合 2,181.96 已立案,将于近日
0113 民初 信息科技 曹志顺 同纠纷 开庭审理。
12988号 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上海泡泡鱼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竞灵广告合同纠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泡泡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竞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上海鱼泡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泡泡公司”)与南京竞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签署《赞助及代言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10日,其中约定:合同期限内,双方对赞助和代言权益内容、工作范围做了约定。南京竞灵所有选手在代表HERO久竞身份参加各类电竞赛事时,将穿着印有鱼泡泡公司品牌LOGO的队服,并且完成直播、水友赛、平面宣传及广告拍摄等约定工作。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单方违约的,应当赔偿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并支付受损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鱼泡泡公司认为,合同签订后,鱼泡泡公司按约支付了赞助费用,但南京竞灵及久竞所属选手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鱼泡泡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发函南京竞灵,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南京竞灵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方协商未果,遂起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于2019年4月签署的《赞助及代言合同》于2020年2月28日解除;
(2)南京竞灵退还因竞赛中队服未展示原告品牌LOGO而应当扣除的赞助费166,666.67元;
(3)南京竞灵支付违约金600,000元;
(4)南京竞灵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0元;
(三)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南京竞灵于2020年4月提起反诉。上海市松江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鱼泡泡公司诉讼请求,同时要求鱼泡泡公司赔付被告南京竞灵约88.09万。鱼泡泡公司不服上诉判决,于2020年9月10日,提起上诉。南京竞灵认为该民事判决书事实查明存在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导致案件判决结果有失公允,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并要求鱼泡泡公司赔付金额约254.30万,目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2、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竞灵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南京竞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被告二:曹志顺
(二)案件基本情况
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与南京竞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签署了《虎牙直播战队独家合作协议》,合同期至2021年3月31日,其中约定:南京竞灵旗下Hero久竞王者荣耀战队的全体成员(包括:选手曹志顺,艺名:久诚)在虎牙直播平台进行独家直播,合同期内不得在虎牙的竞品平台(包括:斗鱼直播)进行直播。2020年初,选手久诚以正常转会的形式转会至DYG战队,并自此开始在斗鱼平台进行直播。虎牙认为南京竞灵及曹志顺违反《虎牙直播战队独家合作协议》的约定,遂起诉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在斗鱼直播平台直播、解说的违约行为;
(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收益1,739,643.1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万元,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维权支出;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三)案件进展情况: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已立案,一审定于2020年12月28日开庭。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法院尚未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最终判决结果。公司将积极应对,目前已提请相关方积极推进和解方案,但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3、传票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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