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0-066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71 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946,819股新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46.2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5,099,846.9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67,370,437.0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476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优先投入到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目,年产 5 吨多索茶碱、20吨氢氧化钾、3吨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120吨哌拉西林钠、25吨他唑巴坦钠项目改由公司自有资金进行投入,不再列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绍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金额 资金用途
1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 9550880075767700343 26,737.04 杭州药物研发平
份有限公司 台项目
三、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550880075767700343截止2020年12月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6,737.0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_/ 年 / 月_/日,期限_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振慈、朱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7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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