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本次发行与本次上市统称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吿>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徳规范,査阅了金杜认为必须査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等,并就本次上市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其中,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金杜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己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金杜仅就与发行人本次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吿、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金杜并不具备核査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金杜为岀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金杜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査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金杜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査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上市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2019年9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9年10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已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前述议案。
2020年6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根据《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对发行方案进行了部分调整。
(二)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同意
2020年8月20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18次审议会议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
2020年9月2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7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有效期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发行人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二、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由浙江亿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田有限)按照截至2017年8月31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目前依法有效存续,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浙锻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孙伟勇
注册资本 8,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83768696455K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生产、销售:消毒器械(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器械);制造、
加工、销售:集成灶、油烟机、烤箱、水槽、集成水槽、热水器、
洗碗机、集成洗碗机、集成烤箱、集成蒸箱、净水器、空气净化
经营范围 器、浴霸、燃气用具、燃气用具配件、汽车配件、酒柜、橱柜、
卫浴设施、电子产品、壁挂炉;太阳能光伏发电;销售:灯具及
灯具零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3年09月25日
营业期限 2003年09月25日至长期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系由亿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其前身亿田有限成立以来持续经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2020年第18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7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8,000万元,根据《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10,666.67万元,不低于3,000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666.67 万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845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67,929,594.66元和97,149,390.11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向深交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6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已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上市公告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9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由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财通证券是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被列入保荐机构名单的保荐机构,同时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1.1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已和保荐机构财通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发行人发行的股票申请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1.2条的规定。
(三)财通证券已经指定戚淑亮、李中流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1.3条的规定。
五、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其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事宜出具了书面承诺。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该等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承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3.3条、第2.3.4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根据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签署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该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已经本所律师见证,并已报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4.3.1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签署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该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已经本所律师见证,并已报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4.2.1条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其向深交所提交的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7条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上市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梁 瑾
张 诚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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