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讯:董事会关于公司违规担保事项的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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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违规担保事项的意见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发来的通知,其已收到与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仲裁案的裁决书及相关的执行通知书。根据华讯科技转来的《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7319号,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与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等之间合同纠纷仲裁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关于公司涉及违规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已经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庭终局裁决;根据华讯科技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03执680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0)粤03执6801号,上述仲裁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7319号,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担保相对方并未尽到善意注意和适当审查义务,公司与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保证担保书》无效。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的情况下,越权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巨额对外担保合同,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亦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参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定第三被申请人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认为,上述仲裁案件涉及的公司担保未履行上市公司任何审批程序,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吴光胜先生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的情况下,越权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合同的个人越权代理行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3.1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3.2的规定,本规则第13.3.1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公司内部任何审批程序,涉及金额重大,且未在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发生后一个月内解决,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3.1(四)及13.3.2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提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上述仲裁案件可能对公司带来的影响,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偿还债务,消除公司的担保责任。后续如因该仲裁案件导致需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将监督控股股东华讯科技采取以对公司的财务资助余额进行抵扣,或者以现金、资产等方式足额偿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措施执行情况。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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