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力创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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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045 证券简称:华力创通 公告编号:2020-091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力创通”、“上市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及整改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监管函情况
    
    1、《关于对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12号)
    
    2020年7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下发《关于对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12号),监管函相关内容及整改情况如下:
    
    (1)监管函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披露《关于2019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称2017年至2019年对北京华力方元科技有限公司、中科遥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恒创开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家公司提供借款,上述资金出借行为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涉及金额合计2,195.99万元,截至《关于2019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披露日,财务资助余额为500万元。公司在提供财务资助时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1.3条的规定。深交所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提醒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2)相应整改措施
    
    在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公司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告了上述监管内容,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相关人员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关于对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6〕第37号)
    
    2016年7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下发《关于对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6〕第37号),监管函相关内容及整改情况如下:
    
    (1)监管函的主要内容
    
    熊运鸿、高小离、王琦系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且为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自2013年4月24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间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由55.8425%下降至47.4249%,下降幅度为8.4176%,其中:因发行限制性股票合计被动稀释了 1.202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合计主动减持了7.2150%。熊运鸿、高小离、王琦在减持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时,没有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也没有停止卖出上市公司的股票。熊运鸿、高小离、王琦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11.8.1条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熊运鸿、高小离、王琦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提醒熊运鸿、高小离、王琦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其他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大遗漏,并就保证承担责任。
    
    (2)相应整改措施
    
    熊运鸿、高小离、王琦作为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对监管函所述问题非常重视,一起认真学习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深入的总结此次经验教训,认识到了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性,并提出了要进一步加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部门的沟通,避免类似事情的再次发生。
    
    (二)、关注函情况
    
    1、《关于对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243号)
    
    2018年12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下发《关于对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243号),关注函相关内容及整改情况如下:
    
    (1)关注函的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公告》,拟将1年以内、1-2年、2-3年账龄的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比例从5%、10%、30%分别降低至1%、5%、15%,将4-5年账龄的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比例从80%增加至100%,并称未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深圳证券所对此表示关注,并请公司针对上述会计估计变更事项进行自查,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请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相应整改措施
    
    公司针对上述会计估计变更事项进行了自查,并于2018年12月10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
    
    特此公告。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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