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力创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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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045 证券简称:华力创通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
    
    为完善和健全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发展战略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该规划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在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以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为基本原则。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前述所称特殊情况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未来三年(2020-2022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书面论证报告,详细论证制定或修改理由,该书面论证报告应经董事会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条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在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如出现公司业务发展快速、盈利增长较快等情形,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已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出修改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进一步提高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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