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川智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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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所聘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其他4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近3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3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2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已在5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拟候任的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章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
    
    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将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基本信息,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等书面文件。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一款所称“确定提名”,是指科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形成提名独立董事的决议,或者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书面文件送达至公司。
    
    第十五条 对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和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得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及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作出说明。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者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提出异议的,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履行职责,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
    
    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
    
    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的作用,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二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投资、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其中在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在各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尤其要关注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将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公司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公司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保证公司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公司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公司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信、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与交易所联系,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公司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公司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年报工作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相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认为材料不充分的,公司应提供补充资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重大事项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负责对年度报告中需独立董事审核事项的意见发表;
    
    (四)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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