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艾力斯 股票代码:688578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Allist Pharmaceuticals Co., Ltd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1227号、哈雷路1118号1幢5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力斯”、“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发行人的任何保证。
本 公 司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市研率和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医药制造业(C27),本次发行价格22.73元/股对应的公司市值为102.29亿元,2019年公司研发费用为1.62亿元,发行价格对应发行后的市研率为63.14倍(每股研发费用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研发费用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截至2020年11月16日(T-3日),与发行人业务及经营模式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研率平均值为142.50倍。发行人市研率低于A股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由于发现人尚未实现盈利,不适用市盈率标准,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5,000 万股,其中上市初期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6,845.2142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5.2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对下列重大风险因素予以特别关注,排序并不表示风险因素依次发生。
(一)公司是一家拟采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的生物医药行业公司
发行人是一家专注于肿瘤治疗领域的创新药企业。2019 年以来,发行人先后完成了两轮私募股权融资,估值分别达到投后40亿元和48亿元。2019年11月,公司自主研发的1类新药甲磺酸伏美替尼片针对既往经EGFR-TKI治疗时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并且经检测确认存在EGFR T790M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成人患者的治疗(二线治疗)的新药上市申请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受理,目前在药品审评中心(CDE)审评中,并已被纳入优先审评品种名单,预计于2020年可获得上市批准;针对具有EGFR外显子19缺失或外显子21(L858R)置换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成人患者的治疗(一线治疗)的研究正处于III期临床试验阶段。肺癌系我国发病率排名第一的癌症种类,相关治疗药物具有迫切的临床需求,伏美替尼作为针对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第三代EGFR-TKI小分子靶向药,市场前景广阔。
公司适用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作为一家拟采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的创新药研发公司,公司提示投资者关注公司以下特点及风险:
1、公司核心产品尚未上市销售,公司尚未盈利并预期持续亏损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产品仍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开展商业化生产销售,公司尚未盈利且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分别为-3,893.38万元、-9,739.38万元、-39,750.25万元和-13,384.3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东的净亏损分别为-5,390.30 万元、-11,540.49 万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元、-20,039.72万元和-15,124.02万元。截至2020年6月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5,227.90万元。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预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并将持续亏损。
2、公司预期未来需要较大规模的持续研发投入
报告期内,公司投入大量资金用于产品管线的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及新药上市前准备。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3,791.26万元、9,248.70万元、16,199.89万元和9,522.88万元。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产品管线拥有 5 个主要在研药品的 10 项在研项目。此外,公司未来可能会通过外部引进的方式加强公司在研产品管线。公司未来仍需较大规模的持续研发投入,用于在研项目的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及新药上市申请等研发活动。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预期将持续亏损,累计未弥补亏损将持续扩大。
3、公司无法保证取得伏美替尼的上市批准,核心在研药品上市存在不确定性
由于新药审评审批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无法保证提交的新药上市申请能够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公司在研药品的获批时间较发行人预期有较大延迟,或无法就在研药品获得新药上市批准,或该等批准包含重大限制,则将对公司的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核心在研产品甲磺酸伏美替尼片能否于预期时间内顺利获得监管机构批准上市亦存在不确定性。
4、公司无法保证未来几年内实现盈利,公司上市后亦可能面临退市风险
公司未来几年将存在持续大规模的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将持续处于较高水平,且股权激励产生股份支付费用,在可预见的未来经营亏损将不断增加,上市后未盈利状态预计持续存在且累计未弥补亏损可能继续扩大。
公司研发费用预计将持续处于较高水平,若公司核心产品伏美替尼的上市进程受到较大程度的延迟或无法获得上市批准、获批上市后商业化进展不达预期,自上市之日起第4个完整会计年度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则》第12.4.2条的财务状况,即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含被追溯重述)为负且营业收入(含被追溯重述)低于1亿元,或经审计的净资产(含被追溯重述)为负,则可能导致公司触发退市条件。
公司核心产品伏美替尼二线治疗适应症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若上市后无法获得完全批准或者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直至注销附条件批准药品的药品注册证书,并且其他在研产品临床试验进展不及预期,公司可能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4.3条的规定,即公司的主要产品研发失败或者未能取得药品上市批准,且公司无其他业务或者产品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五项规定要求,则亦可能导致公司触发退市条件。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二)发行人产品管线大部分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存在单一产品依赖等相关风险
1、产品管线进展情况:伏美替尼二线治疗适应症已提交新药上市申请,其余大部分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主要产品管线拥有 5 个主要在研药品的10项在研项目,其中1个项目已提交新药上市申请,1个项目处于III期临床试验阶段,1个项目处于临床试验申请阶段,其余项目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产品甲磺酸伏美替尼片针对 EGFRT790M 突变阳性的二线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适应症已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得国家药监局受理,目前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审评中,并已被纳入优先审评品种名单,预计于2020年下半年获批上市;伏美替尼针对EGFR敏感突变一线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的III期临床试验已于2019年6月启动,预计于2022年提交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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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一产品依赖风险
公司核心产品为小分子靶向抗肿瘤新药甲磺酸伏美替尼片,该产品已就二线治疗适应症提交新药上市申请。除伏美替尼外,目前公司其他主要在研产品均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距离产品研发成功并获批上市尚需一定时间。基于伏美替尼的市场竞争情况、新药上市申请的审批进程、获批上市后进入医保目录情况,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将受到单一产品的限制,发行人将面临单一产品依赖的风险。
(三)核心在研产品伏美替尼上市审批及商业化相关的风险
1、伏美替尼上市存在不确定性
药品的注册审评审批的主要环节包括CDE技术审评环节、中检院承担的药品注册检验环节和药品核查中心承担的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环节,以上三个方面均通过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上市。可能影响甲磺酸伏美替尼及甲磺酸伏美替尼片审评审批进度的主要风险因素包括:
(1)伏美替尼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审评的风险
2019年12月10日,发行人甲磺酸伏美替尼片的药品注册申请获CDE承办,并被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优先审评审批时限为一百三十个工作日。CDE 审评共分为临床、药学、药理毒理、统计与临床药理四个专业,经四个专业审评,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收到CDE下发的补充资料通知,并于2020年8月4日向CDE递交了发补问题回复资料。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请人全部补充资料后启动审评,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审评时限延长四分之一。
如果在上述审评时限内无法完成技术审评,则存在药品无法正常获批上市或延迟上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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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伏美替尼不能通过中检院药品注册检验的风险
中检院承担药品注册检验的职责,药品注册检验包括质量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以及药品注册现场核查抽样的检验工作。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伏美替尼制剂和原料药已通过中检院标准复核。
伏美替尼如果无法顺利通过中检院的药品注册检验、注册现场核查抽样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或不能在既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检测或复核,则存在药品无法正常获批上市或延迟上市的风险。
(3)伏美替尼不能通过核查中心药品注册研制和生产现场核查的风险
药品核查中心承担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职责,药品核查中心于2020年7月23日至7月31日完成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下一步将开展药品注册研制和生产现场核查。8月17日,发行人已顺利通过药品核查中心对甲磺酸伏美替尼片的临床现场检查。10月12日,发行人已收到CDE关于甲磺酸伏美替尼和甲磺酸伏美替尼片的注册现场检查通知,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甲磺酸伏美替尼制剂注册生产现场核查已完成,原料药注册生产现场核查预计于2020年12月初进行。
如果伏美替尼不符合药品注册研制和生产现场核查判定标准,不能顺利通过核查中心组织的现场核查或不能在既定时间内完成上述核查,则存在药品无法正常获批上市或延迟上市的风险。
由于药品审评审批环节较多、周期较长、不确定性较大,如核心在研药品伏美替尼的新药上市进程受到较大程度的延迟或无法获得上市批准,则将对公司未来的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2、伏美替尼二线治疗适应症附条件批准上市后无法获得完全批准或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风险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意,发行人伏美替尼针对非小细胞肺癌的二线治疗适应症可根据IIb期临床试验结果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该新药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上市申请于2019年11月29日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于2019年12月10日由药品审评中心承办,并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伏美替尼二线治疗适应症获批上市后,国家药监局将以《药品注册批件》附件的形式将药品上市所附条件以及申请人承诺的研究和完成期限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在药品说明书按要求注明“附条件批准上市”字样,在药品的上市销售、医生用药偏好、适应人群等方面不存在差异。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直至注销附条件批准药品的药品注册证书:(一)逾期未按要求完成后续相关研究且无合理理由的;(二)要求证实药品预测临床获益的试验未能证实该获益的;(三)上市后临床研究结果经审评不能证明获益大于风险的;(四)其他不符合继续上市条件的情形。发行人应在药品上市后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
因此,发行人伏美替尼二线治疗适应症有条件批准上市后,发行人如果未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或药品预测临床获益的试验未能证实该获益的,存在无法获得完全批准的风险或者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直至注销附条件批准药品的药品注册证书的风险。
3、伏美替尼获批上市后可能无法达到销售预期
公司所处的制药市场竞争激烈,尽管公司核心在研产品甲磺酸伏美替尼片处于国内相应领域临床研究和上市申请进展前列,但国内市场存在已获批同类药物的竞争,其中第三代EGFR-TKI同类药物奥希替尼已于2018年通过谈判进入国家医保目录,适应症为非小细胞肺癌的二线治疗,第三代 EGFR-TKI 同类药物阿美替尼已于2020年3月获批上市。另外,在一线治疗领域,多个已上市的第一代和第二代EGFR-TKI已进入国家医保目录。
伏美替尼获批上市后将面临已上市产品在市场推广、已纳入医保、医生用药路径、药品先行者等方面的竞争优势,若伏美替尼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将难以取得良好的市场份额并实现销售预期,进而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利影响。
若伏美替尼在获批上市后的较长时间内无法成功进入医保目录,且有同类竞品已被医保目录覆盖,则公司可能在市场竞争中持续处于不利地位,可能对伏美替尼的市场份额和销售收入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此外,若伏美替尼未来进入医保后又被调整出医保目录,可能对伏美替尼的市场份额和销售收入产生较大波动,进而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其他多个竞争者的相同适应症的在研药物亦处于中后期临床试验阶段,可能会加剧未来的市场竞争。此外,未来若和公司在研药品具有同一适应症的竞品仿制药获批上市,则可能进一步加剧市场竞争。
公司新药获批上市后,需要经历学术推广、市场开拓等过程才能实现药品销售,同时其销售的快速增长可能会依赖于上市后进入国家医保的速度。公司的在研药品获批上市后,如在市场拓展、学术推广、医保覆盖等方面的进展未达预期,导致未能有效获得医生或患者的认可或未能实现快速销售放量,则可能影响公司收入增长及盈利能力的提升。
4、公司营销团队尚在组建过程中,若团队招募及发展不达预期,则将影响公司未来的商业化能力
目前公司主要产品均属于在研状态,尚未形成销售收入。公司核心产品伏美替尼已提交新药上市申请,公司已经聘请了营销负责人,并初步组建了富有同类产品市场和销售经验的销售团队,未来负责产品的上市销售。随着公司伏美替尼产品获批上市及商业化进程推进,公司需要组建更加全面及综合的营销团队以进行市场学术推广、销售服务支持等市场开拓活动。如公司在营销团队成员的招募、聘用、培训等方面不达预期,或存在市场营销方面的人才流失,则将对公司的商业化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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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伏美替尼若在进入医保目录前定价水平不合理或进入医保目录降价幅度较大,导致销售不达预期
公司目前的核心产品伏美替尼尚未获得上市批准,药品的销售价格对于患者经济负担的影响程度目前尚无法确定。伏美替尼获批上市后,在进入医保目录前无法取得医保报销,其商业销售将高度依赖于患者自付意愿和能力。若伏美替尼未来上市后定价水平不合理,如定价较竞争对手偏高或未能推行合理有效的赠药政策,在进入医保目录前,伏美替尼可能会因为患者支付意愿不高或支付能力不足等因素导致销量不及预期。
尽管伏美替尼在上市后销售的增长可能会依赖于进入国家医保的速度,如果伏美替尼进入国家医保后与政府部门达成的医保支付价格较进入前价格相比降幅较大,或对医保报销比例进行限制,则可能造成伏美替尼销售收入不达预期,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6、目前伏美替尼原料药仅委托单一生产方的风险
公司目前仅委托浙江瑞博一家CMO进行甲磺酸伏美替尼原料药的生产,并与其签署相关委托生产协议和质量协议。若伏美替尼获批上市前,浙江瑞博中止与公司的合作,将影响伏美替尼启动生产的时间进度安排;若伏美替尼获批上市后,浙江瑞博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公司预定备产计划供货或中止与公司合作,或其与受托生产相关的资质文件到期无法及时续展,将对公司的生产和市场供货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四)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杜锦豪、祁菊夫妇通过直接或间接持股方式以及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控制公司67.56%的表决权;假设公司本次发行9,00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仍将合计控制公司 54.05%的表决权,公司的股份分布情况较为集中。如果实际控制人凭借其控制力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董事选举、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确定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章程修改、对外投资等其他重大事项进行不当控制和干预,将可能损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曾经发生实际控制人使用个人银行卡代公司对骨干员工发放薪酬补贴、向第三方或关联方拆借资金等不规范事项。如果实际控制人未来利用其支配权对公司进行不正当控制和干预,导致公司不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内控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可能因此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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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59号),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方案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84号文批准。根据艾力斯的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艾力斯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艾力斯 A 股总股本为45,000万股,其中6,845.2142万股于2020年12月2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艾力斯”,证券代码为“688578”。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年12月2日
(三)股票简称:艾力斯
(四)股票扩位简称:艾力斯医药科技
(五)股票代码:688578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45,000万股
(七)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9,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6,845.2142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8,154.7858万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1,800万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比(%) 限售期
上海乔可 14,477.6786 40.22% 36个月
上海艾祥 3,640.1021 10.11% 36个月
唐玉投资 3,450.0002 9.58% 12个月
JEFFREY YANGGUO 2,562.3597 7.12% 36个月
肆坊合 1,552.4998 4.31% 12个月
JENNIFERGUO 1,482.3596 4.12% 36个月
泽瑶投资 1,293.7502 3.59% 12个月
上海艾耘 1,080.0001 3.00% 36个月
杜锦豪 1,080.0001 3.00% 36个月
共青城汉仁 1,035.0002 2.88% 12个月
檀英投资 862.4998 2.40% 12个月
LAVAllist 750.0000 2.08% 自2019年10月23日起36
个月
新建元二期 603.7498 1.68% 12个月
苏州礼康 468.7500 1.30% 自2019年10月23日起36
个月
苏州礼瑞 281.2500 0.78% 自2019年10月23日起36
个月
高科新浚 258.7500 0.72% 12个月
德诺投资 258.7500 0.72% 12个月
瑞凯嘉德 258.7500 0.72% 12个月
杭州创合 258.7500 0.72% 12个月
高科新创 172.4999 0.48% 12个月
誉瀚投资 172.4999 0.48% 12个月
合计 36,000.0 100% -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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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战略投资者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艾力斯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除中证投资及艾力斯员工资管计划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398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354.7858万股,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为6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选取上市标准为“(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22.73元/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份总数为45,000万股,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约为 102.29 亿元,符合《上海证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五套标准所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的条件。
2、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
发行人是一家专注于肿瘤治疗领域的创新药企业。2019年11月,公司自主研发的 1 类新药甲磺酸伏美替尼片针对既往经表皮生长因子受体酪氨酸激酶抑制剂(EGFR-TKI)治疗时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并且经检测确认存在 EGFRT790M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成人患者的治疗(二线治疗)的新药上市申请(NDA)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受理,目前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审评中,并已被纳入优先审评品种名单。伏美替尼二线治疗适应症的上市申请均按药品优先审评审批法定程序顺利进行中,未出现审评暂停或其它导致不能获批的风险,预计于 2020年可获得上市批准;针对具有EGFR外显子19缺失或外显子21(L858R)置换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成人患者的治疗(一线治疗)的研究正处于III期临床试验阶段。
肺癌系我国发病率排名第一的癌症种类,相关治疗药物具有迫切的临床需求,伏美替尼作为针对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第三代EGFR-TKI小分子靶向药,市场前景广阔。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haiAllistPharmaceuticals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3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杜锦豪
公司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1227号、哈雷路1118号
1幢5楼
化学合成原料药及制剂、中药有效成分的提取物及制剂、生物
工程药物的研究开发(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
经营范围 和应用除外),自有技术转让,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主营业务 肿瘤小分子靶向创新药的研发
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联系电话 021-51371858
传真号码 021-51320233
电子信箱 ir@allist.com.cn
互联网网址 www.allist.com.cn
董事会秘书 李硕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上海乔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上市前 40.2158%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乔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乔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MA1K20HU1X
成立日期: 2018年11月03日
住所: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四层G区418室(上海市崇明
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杜锦豪
注册资本: 3,500.00万元
实收资本 3,500.00万元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东构成: 杜锦豪持股70.00%,祁菊持股30.00%
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务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展览展
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信息、云计算、建筑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经营范围: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建筑专业设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网络工程,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机械设备安
装、维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上海乔可为发行人控股股东,除持有发行人上市前40.2158%股份外,
的关系: 无投资或参与经营其他经营性实体的情形
上海乔可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6月30日/2020年度1-6月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总资产 3,500.08 3,500.01
净资产 3,499.61 -0.06
净亏损 -0.33 -0.06
是否经审计 以上数据经上海鼎迈北勤会计师事 以上数据经上海鼎迈北勤会
务所审计 计师事务所审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杜锦豪直接持有公司3.0000%股权,杜锦豪、祁菊夫妇通过上海乔可持有公司 40.2158%股权,杜锦豪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上海艾祥和上海艾耘间接控制公司13.1114%股权,杜锦豪通过和JEFFREY YANGGUO和JENNIFER GUO的一致行动协议,间接控制公司11.2354%的表决权,杜锦豪、祁菊夫妇合计控制公司67.5626%的表决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杜锦豪
杜锦豪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195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6年至2020年3月,担任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3月至今,担任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05年至今,担任上海万江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4年至2020年,担任公司总经理;2004年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
姓名 杜锦豪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206261954********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2)祁菊
祁菊女士,现任公司董事,195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2011年至今,担任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姓名 祁菊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206261952********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
公司有11名董事会成员,其中独立董事4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成员 职位 任职年限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成员 职位 任职年限
1 杜锦豪 董事长 2019.11.28-2022.11.27
2 祁菊 董事 2019.11.28-2022.11.27
3 国磊峰 董事 2019.11.28-2022.11.27
4 胡捷 董事、副总经理 2019.11.28-2022.11.27
5 JEFFREYYANG 董事 2019.11.28-2022.11.27
GUO
6 冯婷 董事 2019.11.28-2022.11.27
7 谢榕刚 董事 2019.11.28-2022.11.27
8 阳佳余 独立董事 2019.11.28-2022.11.27
9 吕超 独立董事 2019.11.28-2022.11.27
10 严骏 独立董事 2019.11.28-2022.11.27
11 朱圣韬 独立董事 2019.11.28-2022.11.27
(二)监事
公司有3名监事会成员,其中监事会主席1名,职工监事1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成员 职位 任职期间
1 李庆 监事会主席 2019.11.28-2022.11.27
2 池漪 监事 2019.11.28-2022.11.27
3 梁春卿 职工代表监事 2019.11.28-2022.11.27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有11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4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成员 职位 任职期间
1 牟艳萍 总经理 2020.03.26-2022.11.27
2 徐锋 副总经理 2019.11.28-2022.11.27
3 胡捷 副总经理 2020.03.11-2022.11.27
4 罗会兵 副总经理 2019.11.28-2022.11.27
5 高红星 副总经理 2019.11.28-2022.11.27
6 李硕 董事会秘书 2020.03.11-2022.11.27
7 张辉 生产总监 2019.11.28-2022.11.27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成员 职位 任职期间
8 姜勇 注册临床总监 2019.11.28-2022.11.27
9 张强 工艺总监 2019.11.28-2022.11.27
10 张晓芳 知识产权总监 2019.11.28-2022.11.27
11 甘泉 财务负责人 2019.11.28-2022.11.27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现有罗会兵、李庆、梁春卿、姜勇、张强、周华勇、谢景田7名核心技术人员,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成员 职位
1 罗会兵 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研发工作
2 李庆 监事、公司药理部经理
3 梁春卿 监事、分析部经理
4 姜勇 注册临床总监
5 张强 工艺总监
6 周华勇 研发副总监
7 谢景田 制剂部门经理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 直接持 直接持 间接持股 间接持 合计持股 合计持
号 姓名 股数量 股比例 数量(万 股比例 数量(万 股比例 限售期
(万股) (%) 股) (%) 股) (%)
1 杜锦豪 1,080.00 3.00% 10,506.62 29.19% 11,586.62 32.19% 36个月
2 祁菊 - - 5,216.86 14.49% 5,216.86 14.49% 36个月
3 国磊峰 - - 2.52 0.01% 2.52 0.01% 36个月
4 胡捷 - - 100.00 0.28% 100.00 0.28% 36个月
JEFFREY
5 YANG 2,562.36 7.12% - - 2,562.36 7.12% 36个月
GUO
6 冯婷 - - - - - - 36个月
7 谢榕刚 - - - - - - 36个月
8 阳佳余 - - - - - - 36个月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 直接持 直接持 间接持股 间接持 合计持股 合计持
号 姓名 股数量 股比例 数量(万 股比例 数量(万 股比例 限售期
(万股) (%) 股) (%) 股) (%)
9 吕超 - - - - - - 36个月
10 严骏 - - - - - - 36个月
11 朱圣韬 - - - - - - 36个月
12 李庆 - - 75.00 0.21% 75.00 0.21% 36个月
13 池漪 - - 60.00 0.17% 60.00 0.17% 36个月
14 梁春卿 - - 65.00 0.18% 65.00 0.18% 36个月
15 牟艳萍 - - 360.00 1.00% 360.00 1.00% 36个月
16 徐锋 - - 150.00 0.42% 150.00 0.42% 36个月
17 罗会兵 - - 700.00 1.94% 700.00 1.94% 36个月
18 高红星 - - 270.00 0.75% 270.00 0.75% 36个月
19 李硕 - - 75.00 0.21% 75.00 0.21% 36个月
20 张辉 - - 75.00 0.21% 75.00 0.21% 36个月
21 姜勇 - - 75.00 0.21% 75.00 0.21% 36个月
22 张强 - - 75.00 0.21% 75.00 0.21% 36个月
23 张晓芳 - - 75.00 0.21% 75.00 0.21% 36个月
24 甘泉 - - 50.00 0.14% 50.00 0.14% 36个月
合计 3,642.36 10.12% 17,956.00 49.80% 21,598.36 59.92%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上述持股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亲属未持有公司股份。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限售情况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杜锦豪、祁菊夫妇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JEFFREY YANGGUO、JENNIFER GUO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人于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如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将会继续遵守该承诺;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罗会兵、李庆、梁春卿、姜勇、张强、周华勇、谢景田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人所持的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该减持比例可以累计使用)。
(2)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一)股权激励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共成立了四个员工持股平台:上海艾祥、上海艾耘、上海艾恒和上海艾英。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的情况。
(二)股东员工持股平台未导致发行人股东超过200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21名股东,公司股东穿透后股东未超过 200 人,人数统计口径为已履行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主体算 1人,遵循闭环原则的员工持股平台算1人,其他主体均穿透至最终自然人,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是否属于私募基金 是否经过私募基金备案 股东人数计算(人)
上海乔可 否 不适用 2*
JEFFREYYANG 否 不适用 1
GUO
JENNIFER GUO 否 不适用 1
上海艾祥 否 不适用 1
上海艾耘 否 不适用 1
杜锦豪 否 不适用 1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东名称 是否属于私募基金 是否经过私募基金备案 股东人数计算(人)
唐玉投资 是 是 1
泽瑶投资 是 是 1
檀英资本 是 是 1
肆坊合 否 否 11
共青城汉仁 是 是 1
新建元二期 是 是 1
高科新浚 是 是 1
高科新创 是 是 1
誉瀚投资 是 是 1
德诺投资 否 不适用 3
瑞凯嘉德 否 不适用 5
杭州创合 是 是 1
苏州礼瑞 是 是 1
苏州礼康 是 是 1
LAVAllist 否 不适用 1
总计 - - 37
五、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艾祥作为上海艾力斯的员工持股平台,发行前持有公司10.1114%的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艾祥的合伙人构成、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出资额 认购持股平台的
(万元) 出资比例
1 杜锦豪 董事长 62.0830 7.0549%
2 祁菊 董事 211.1832 23.9981%
3 牟艳萍 总经理 87.0306 9.8898%
4 胡捷 董事、副总经理 24.1751 2.7472%
5 罗会兵 副总经理 156.6550 17.8017%
6 高红星 副总经理 65.2729 7.4174%
7 李硕 董事会秘书 18.1314 2.0604%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出资额 认购持股平台的
(万元) 出资比例
8 邹玉红 大区经理 3.4812 0.3956%
9 焦利华 高级市场总监 17.4061 1.9779%
10 陈石敏 市场总监 4.5449 0.5164%
11 刘飞 临床医学总监 4.7867 0.5439%
12 胡辰 高级销售总监 17.8896 2.0329%
13 焦成钢 销售总监 17.1644 1.9505%
14 高灵芝 销售总监 21.4675 2.4394%
15 徐真 大区总监 8.0987 0.9203%
16 王岩 大区总监 8.9448 1.0165%
17 马天益 大区总监 7.7360 0.8791%
18 孙秀杰 大区经理 4.1098 0.4670%
19 孙泽兰 大区经理 5.2218 0.5934%
20 陈佳梁 大区经理 2.4175 0.2747%
21 钟鹏刚 大区经理 4.3515 0.4945%
22 关永丽 大区经理 1.9340 0.2198%
23 孙娜 大区经理 1.9340 0.2198%
24 傅蕾 大区经理 1.9340 0.2198%
25 张光华 大区经理 1.9340 0.2198%
26 郑颖 市场准入总监 9.6701 1.0989%
27 上海艾恒 - 58.4784 6.6453%
28 上海艾英 - 51.9638 5.9050%
合计 880.0000 100.000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艾耘作为上海艾力斯的员工持股平台,发行前持有公司3.0000%的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艾耘的合伙人构成、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出资额 认购持股平台的
(万元) 出资比例
1 杜锦豪 董事长 20.7907 7.9630%
2 罗会兵 副总经理 12.5711 4.8148%
3 徐锋 副总经理 36.2627 13.8889%
4 张辉 生产总监 18.1313 6.9444%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出资额 认购持股平台的
(万元) 出资比例
5 姜勇 注册临床总监 18.1313 6.9444%
6 张强 工艺总监 18.1313 6.9444%
7 张晓芳 知识产权总监 18.1313 6.9444%
8 甘泉 财务负责人 12.0876 4.6296%
9 李庆 药理部经理、监事会主席 18.1313 6.9444%
10 梁春卿 分析部经理、职工监事 15.7138 6.0185%
11 谢景田 制剂部门经理 15.7138 6.0185%
12 池漪 首席人才官、监事 14.5050 5.5555%
13 周华勇 研发副总监 12.0876 4.6296%
14 匡荣仁 新药发现项目经理 3.6263 1.3889%
15 姜佳俊 新药发现项目经理 3.1428 1.2037%
16 张银春 临床运营副总监 3.1428 1.2037%
17 赵倩予 医学经理 3.1428 1.2037%
18 严奉新 质量保证经理 3.1428 1.2037%
19 刘迅 临床运营项目经理 2.4175 0.9259%
20 邓琼 新药发现项目经理 1.9340 0.7407%
21 顾凤 人力资源及行政副总监 1.9340 0.7407%
22 储胜明 人力资源经理 1.4505 0.5556%
23 付小菊 制剂研究员 1.2088 0.4630%
24 华媛媛 专利事务主管 1.2088 0.4630%
25 万亚君 江苏艾力斯质量总监 1.2088 0.4630%
26 徐晖 江苏艾力斯制剂生产总 0.9670 0.3704%
监
27 王丽君 行政经理 0.7253 0.2778%
28 孙玉婷 分子药理实验员 0.7253 0.2778%
29 葛秀文 质量分析研究员 0.7253 0.2778%
合计 261.0916 100.000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艾恒作为上海艾力斯的员工持股平台,持有上海艾祥58.4784万元份额,发行前间接持有公司0.6719%的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艾恒的合伙人构成、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出资额 认购持股平台的
(万元) 出资比例
1 杜锦豪 董事长 5.0000 5.0000%
2 王森 市场副总监 3.7206 3.7206%
3 古川 高级医学经理 3.7206 3.7206%
4 葛楠 高级医学经理 2.9765 2.9765%
5 鲁晓倩 高级医学经理 2.9765 2.9765%
6 张绪谋 大区经理 7.1931 7.1931%
7 杨虹 大区经理 2.9765 2.9765%
8 赵健 地区经理 2.2324 2.2324%
9 毛向莹 地区经理 2.2324 2.2324%
10 刘丹 地区经理 2.2324 2.2324%
11 党烨 医学沟通主管 1.4883 1.4883%
12 谢海波 地区经理 2.2324 2.2324%
13 张诣 地区经理 2.2324 2.2324%
14 路永超 地区经理 2.2324 2.2324%
15 王清 医学沟通主管 1.4883 1.4883%
16 张景军 地区经理 5.7050 5.7050%
17 郭佳伟 大区经理 2.9765 2.9765%
18 包娜 大区经理 4.5474 4.5474%
19 代文慧 地区经理 2.4804 2.4804%
20 刘阳 大区经理 3.3072 3.3072%
21 黄凯 地区经理 2.4804 2.4804%
22 郑良艳 医学沟通主管 1.3229 1.3229%
23 冯文立 地区经理 2.2324 2.2324%
24 唐凯 地区经理 2.2324 2.2324%
25 徐凯 地区经理 2.0670 2.0670%
26 吴奇杰 地区经理 1.2402 1.2402%
27 陈国华 地区经理 2.0670 2.0670%
28 吴迪 地区经理 2.0670 2.0670%
29 李晓岚 地区经理 1.2402 1.2402%
30 白玉 地区经理 2.4804 2.4804%
31 李欣 地区经理 2.0670 2.0670%
32 唐丽丽 地区经理 2.0670 2.0670%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出资额 认购持股平台的
(万元) 出资比例
33 阚常榕 地区经理 2.0670 2.0670%
34 薛改珍 地区经理 2.0670 2.0670%
35 刘芬 地区经理 2.2324 2.2324%
36 洪秀云 地区经理 2.2324 2.2324%
37 赖斯婷 地区经理 2.2324 2.2324%
38 杨生德 医学沟通主管 1.6536 1.6536%
合计 100.0000 100.000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艾英作为上海艾力斯的员工持股平台,持有上海艾祥51.9638万元份额,发行前间接持有公司0.5971%的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艾英的合伙人构成、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出资额 认购持股平台的
(万元) 出资比例
1 杜锦豪 董事长 6.6748 6.6748%
2 刘美利 区域市场经理 1.6748 1.6748%
3 冯亮节 高级区域市场经理 2.5123 2.5123%
4 韩晶楠 区域市场经理 1.6748 1.6748%
5 魏洁 医学沟通主管 1.8609 1.8609%
6 徐庆 医学沟通主管 1.6748 1.6748%
7 王志杰 医学沟通主管 1.6748 1.6748%
8 张卫维 医学沟通主管 2.3262 2.3262%
9 聂晴 医学沟通主管 1.8609 1.8609%
10 张宇骁 医学沟通主管 1.3957 1.3957%
11 仲胜利 医学沟通主管 1.3957 1.3957%
12 苏永超 医学沟通主管 1.3957 1.3957%
13 叶春鹏 医学沟通主管 1.3957 1.3957%
14 王玲 医学沟通主管 1.3957 1.3957%
15 王婧 医学沟通主管 1.3957 1.3957%
16 吴婧 医学沟通主管 1.3957 1.3957%
17 应婷 医学沟通主管 1.3957 1.3957%
18 段晓倩 医学沟通主管 1.3957 1.3957%
19 邢蕾 医学沟通主管 1.4887 1.4887%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出资额 认购持股平台的
(万元) 出资比例
20 王璐璐 医学沟通主管 1.4887 1.4887%
21 丘慧燕 医学沟通主管 1.4887 1.4887%
22 吴森 医学沟通主管 1.4887 1.4887%
23 吴冠林 医学沟通主管 1.8609 1.8609%
24 林明业 医学沟通主管 1.4887 1.4887%
25 孙盛 IT经理 1.3957 1.3957%
26 唐瑾 采购副总监 1.3957 1.3957%
27 叶超 地区经理 2.3262 2.3262%
28 章杰 大区经理 8.8394 8.8394%
29 陈波 地区经理 2.7914 2.7914%
30 李干平 大区总监 19.5397 19.5397%
31 章琴 大区经理 12.0960 12.0960%
32 刘阳 市场主管 1.6748 1.6748%
33 岳蕾 培训经理 3.3497 3.3497%
34 林秋婷 高级财务经理 2.7914 2.7914%
合计 100.0000 100.0000%
(二)员工持股平台锁定期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员工持股平台上海艾祥、上海艾耘,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六、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6,000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9,000万股普通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0%。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 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股数 持股比例 所持股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万股) (%) (万股) (%)
上海乔可 14,477.6786 40.22% 14,477.6786 32.17% 36个月
上海艾祥 3,640.1021 10.11% 3,640.1021 8.09% 36个月
唐玉投资 3,450.0002 9.58% 3,450.0002 7.67% 12个月
JEFFREYYANG 2,562.3597 7.12% 2,562.3597 5.69% 36个月
GUO
肆坊合 1,552.4998 4.31% 1,552.4998 3.45% 12个月
JENNIFERGUO 1,482.3596 4.12% 1,482.3596 3.29% 36个月
泽瑶投资 1,293.7502 3.59% 1,293.7502 2.88% 12个月
上海艾耘 1,080.0001 3.00% 1,080.0001 2.40% 36个月
杜锦豪 1,080.0001 3.00% 1,080.0001 2.40% 36个月
共青城汉仁 1,035.0002 2.88% 1,035.0002 2.30% 12个月
檀英投资 862.4998 2.40% 862.4998 1.92% 12个月
LAVAllist 750.0000 2.08% 750.0000 1.67% 自2019年10月
23日起36个月
新建元二期 603.7498 1.68% 603.7498 1.34% 12个月
有限售条 苏州礼康 468.7500 1.30% 468.7500 1.04% 自2019年10月
件的流通 23日起36个月
股 苏州礼瑞 281.2500 0.78% 281.2500 0.63% 自2019年10月
23日起36个月
高科新浚 258.7500 0.72% 258.7500 0.58% 12个月
德诺投资 258.7500 0.72% 258.7500 0.58% 12个月
瑞凯嘉德 258.7500 0.72% 258.7500 0.58% 12个月
杭州创合 258.7500 0.72% 258.7500 0.58% 12个月
高科新创 172.4999 0.48% 172.4999 0.38% 12个月
誉瀚投资 172.4999 0.48% 172.4999 0.38% 12个月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 - - 90.0000 0.20% 12个月
有限公司
上药控股有限公司 - - 90.0000 0.20% 12个月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 - - 135.0000 0.30% 12个月
有限公司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 - - 135.0000 0.30% 12个月
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科创板2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 - 180.0000 0.40% 12个月
券投资基金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 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股数 持股比例 所持股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万股) (%) (万股) (%)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 - - 270.0000 0.60% 12个月
公司
中信证券艾力斯员
工参与科创板战略 - - 900.0000 2.00% 24个月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网下摇号锁定新股 - - 354.7858 0.79% 6个月
小计 36,000.0 100% 38,154.7858 84.79% -
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 6,845.2142 15.21% -
合计 36,000.0 100% 45,000.0000 100.00% -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量(万 持股比例 限售期
股) (%)
1 上海乔可 14,477.6786 32.17% 36个月
2 上海艾祥 3,640.1021 8.09% 36个月
3 唐玉投资 3,450.0002 7.67% 12个月
4 JEFFREYYANGGUO 2,562.3597 5.69% 36个月
5 肆坊合 1,552.4998 3.45% 12个月
6 JENNIFERGUO 1,482.3596 3.29% 36个月
7 泽瑶投资 1,293.7502 2.88% 12个月
8 上海艾耘 1,080.0001 2.40% 36个月
9 杜锦豪 1,080.0001 2.40% 36个月
10 共青城汉仁 1,035.0002 2.30% 12个月
合计 31,653.75 70.34%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9,000.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0.00%,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8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为27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一致。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组成,跟投机构为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证券艾力斯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战略投资者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1、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2、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3、获配股数:2,700,000股
4、获配金额:6,137.10万元
5、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3%
6、限售安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二)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中信证券艾力斯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情况如下:
1、获配股票数量:9,000,000股
2、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10.00%
3、获配金额:20,457.00万元(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4、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7、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序号 姓名 主要任职的公司名称以 是否为上市公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
及主要职务 司董监高 有比例
1 杜锦豪 董事长 是 20.27%
2 牟艳萍 总经理 是 9.56%
3 徐锋 副总经理 是 2.94%
4 胡捷 董事、副总经理 是 3.06%
5 罗会兵 副总经理 是 3.33%
6 高红星 副总经理 是 2.72%
7 李硕 董事会秘书 是 1.22%
8 张辉 生产总监 是 2.00%
9 姜勇 注册临床总监 是 2.72%
10 张强 工艺总监 是 1.78%
11 张晓芳 知识产权总监 是 1.28%
12 甘泉 财务负责人 是 1.55%
13 李庆 药理部经理、监事会主席 是 1.67%
14 池漪 首席人才官、监事 是 3.44%
15 梁春卿 分析部经理、职工监事 是 2.06%
16 周华勇 新药研发副总监 否 2.78%
17 谢景田 制剂部门经理 否 1.50%
18 曾桂莲 首席运营官 否 1.92%
19 单华峰 首席质量官 否 1.81%
20 黄春荣 生产部负责人 否 1.11%
21 尹雪峰 销售效率总监 否 0.87%
22 刘飞 临床医学总监 否 2.58%
江苏艾力斯生物医药有
23 万亚君 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质 否 2.39%
量总监
24 胡辰 高级销售总监 否 8.50%
25 李干平 销售大区总监 否 5.56%
26 高灵芝 销售总监 否 2.72%
27 焦成钢 销售总监 否 2.28%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姓名 主要任职的公司名称以 是否为上市公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
及主要职务 司董监高 有比例
28 焦利华 高级市场总监 否 1.67%
29 陈石敏 市场总监 否 1.72%
30 郑颖 市场准入总监 否 3.00%
合计 100.00%
(三)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情况
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情况如下:序号 投资者全称 获配股数(股) 限售期限
1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00,000 12个月
2 上药控股有限公司 900,000 12个月
3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350,000 12个月
4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50,000 12个月
5 汇添富科创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1,800,000 12个月
券投资基金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9,0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2.73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不适用
五、市净率:3.28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不适用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93元(按2019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04,57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1月25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1031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11月25日止,公司完成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9,000万股的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73元,股款以人民币现金缴足,募集资金总额计人民币204,570.00万元,扣除公司不含增值税承销及保荐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净募集资金为总额人民币 193,254.96万元。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11,315.04万元(不含税)。根据“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1031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 9,649.53
审计和验资费 704.47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律师费 42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15.09
上市手续费等费用 125.94
合计 11,315.04
注: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上市手续费等费用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93,254.96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49,474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8,000,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1,600,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1,574,215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5,785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0,400,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50,400,0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5,785股。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普华永道对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对上述报表及其附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编号: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第11033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普华永道对公司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审阅报告编号: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0)第0127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公司预计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49.50 万元至 60.50万元,营业收入较2019年同比减少3.93%至21.40%;预计2020年实现净亏损-28,673.42万元至-36,855.58万元,净亏损较2019年同比减少7.28%至27.87%;预计 2020 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亏损为-32,399.72 万元至-41,153.8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亏损较2019年同比扩大61.68%至105.36%。
公司2020年净亏损较2019年净亏损有所减少,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亏损较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亏损有所扩大的主要原因为:公司于2019年确认了20,097.22万元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股份支付费用,2019年非经常性的股份支付费用对2019年净亏损的影响较大;2020年随着公司研发项目进度的推进和经营规模的扩大,研发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经常性损益进一步增长,因此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亏损较2019年同比有所扩大。
公司上述2020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上述预测性信息为发行人管理层基于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市场情况作出的预测,受到上述多重因素的影响,该等预测性信息与未来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发行人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假设的数据基础及相关预测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分行 31050161393600004871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北支行 121908875110804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 530075418172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8110201013501263105
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 03004346482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 97160078801700002398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艾力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中信证券承诺,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推出疗效确实、市场竞争力强的创新药物产品。经过十六年的创新积累,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完整的新药研发体系,涵盖先导药物的发现及优化、候选药物的评价及确立、药物临床前及临床研究、药品注册申报、产业化及商业化等各个环节,形成了药物分子设计和发现技术、基于代谢的药物设计与优化技术。发行人在药物分子设计与发现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技术储备,形成了适合发行人自身研发特点的两大核心技术,包括药物分子设计和发现技术、基于代谢的药物设计与优化技术。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均来源于自主研发,其先进性主要体现在核心技术的应用上,能持续产出具有良好临床治疗效果的创新药物。发行人研发团队技术知识结构合理,专业领域涵盖新药研发的各个方面,各个研发团队融合成有机整体,使发行人的新药研发工作得以高效率地展开和进行。发行人重视推进在研药品的临床试验进程及商业化准备,尽早实现稳定收益。发行人优先配置资源推进接近商业化的在研药品,制订科学合理的临床开发策略,与药品监管机构保持积极沟通,高质量完成临床试验。
截至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已经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标准建成了小分子肿瘤制剂生产车间,为发行人产品的商业化提供了充分的产能保证。发行人的管理团队具有深厚的行业背景及丰富的管理经验,对医药行业具有深刻的见解。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均具有十余年的新药研发经验,具有主导或参与新药从研发到成功上市的经历。
发行人后续将充分发挥自身在新药发现设计领域的优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深耕肿瘤靶向药领域,同时通过自主研发、外部引入等多种方式扩展在其他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疾病领域的布局,不断丰富自身产品线;除加强自身研发实力外,发行人将同步提升产业化及商业化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生产质量控制水平,建设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原料药及制剂产线;同时,发行人积极吸收有实力的营销团队,坚持专业化学术推广,加强市场认知、患者教育,促进发行人药品销售,致力于成为集创新药物研发、产业化和商业化为一体的行业知名药企。
艾力斯属于重点推荐的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符合《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中对于科创板企业的定位要求。艾力斯属于科创板服务的行业领域,符合科创属性指标要求,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和《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科创板定位要求。艾力斯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预期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联系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19层
保荐代表人1 : 姓名:杨沁
联系电话:021-2026 2388
保荐代表人2 : 姓名:褚晓佳
联系电话:021-2026 2066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中信证券为艾力斯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杨沁、褚晓佳,具体情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况如下:
杨沁:保荐代表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统计学硕士,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医疗健康组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了上机数控IPO、美康生物可转债、莱美药业非公开发行、上海三毛非公开发行、霞客环保配股、上海三毛重大资产出售等项目。
褚晓佳:保荐代表人,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硕士,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医疗健康组总监。曾担任振德医疗IPO、九洲药业再融资、华海药业再融资等项目负责人,并在上海莱士重大资产重组、美的电器再融资、飞科电器IPO、京运通IPO等项目中担任现场负责人或核心成员。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员工持股平台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乔可与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上海艾祥、上海艾耘,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企业于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企业于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杜锦豪、祁菊夫妇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JEFFREY YANGGUO、JENNIFER GUO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人于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如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其他股东承诺
(1)本次申报前6个月内新增股东
LAV Allist、苏州礼瑞、苏州礼康作为公司本次申报科创板上市前新增的股东,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①自本企业完成相应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19年10月23日)起3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其他股东唐玉投资、肆坊合、泽瑶投资、檀英投资、共青城汉仁、新建元二期、高科新浚、高科新创、德诺投资、瑞凯嘉德、杭州创合、誉瀚投资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将会继续遵守该承诺;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5、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罗会兵、李庆、梁春卿、姜勇、张强、周华勇、谢景田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人所持的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该减持比例可以累计使用)。
(2)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乔可、实际控制人杜锦豪和祁菊夫妇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人/本企业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股5%以上股东唐玉投资、泽瑶投资、檀英投资,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JEFFREY YANG GUO、JENNIFER GUO,员工持股平台上海艾祥、上海艾耘对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1)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100%;同时,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本人/本企业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人/本企业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为在公司上市后保持股价稳定,公司特制定《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本公司/本人承诺,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公司/本人将严格依照《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等方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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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停止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合计值,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停止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与回购承诺
1、发行人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对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作出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乔可对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作出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锦豪、祁菊夫妇对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作出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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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乔可就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作出承诺如下:
为维护发行人和发行人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杜锦豪、祁菊夫妇就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作出承诺如下:
为维护发行人和发行人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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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作出承诺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战略性资源储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0.5亿元;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战略性资源储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且超过0.5亿元。
(2)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同时,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顺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5、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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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和资金情况、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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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承诺如下:
(1)上海艾力斯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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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上海艾力斯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上海艾力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督促上海艾力斯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上海艾力斯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公司/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若上海艾力斯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董事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公司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若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发行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和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普华永道承诺:“本所对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艾力斯”)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2020年9月18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天审字(2020)第11033号审计报告。本所对上海艾力斯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9个月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于2020年10月30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0)第0127号审阅报告。本所审核了上海艾力斯于2020年6月30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2020年9月18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2852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本所对上海艾力斯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业务,于2020年9月18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2853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
本所确认,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出具的东洲评报字[2019]第 1509 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1)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乔可、实际控制人杜锦豪和祁菊夫妇,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上海艾力斯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本公司/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上海艾力斯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上海艾力斯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公司/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上海艾力斯有权扣减本公司/本人从上海艾力斯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公司/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公司/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上海艾力斯所有。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上海艾力斯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上海艾力斯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上海艾力斯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上海艾力斯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上海艾力斯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海艾力斯股份,上海艾力斯有权扣减本人从上海艾力斯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上海艾力斯所有。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关主体提出的未能履行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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