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青海华鼎”)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青海华鼎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青海华鼎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对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因华青海华鼎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进入西宁装备园区,本次转让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公司流动性,减轻企业运营压力。
本次交易的标的价值经过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评估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影响其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利益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评估机构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公允,本次交易不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资产处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提请过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独立董事:
马元驹 狄瑞鹏 钟扬飞 童成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