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物权人变更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本次对外担保事项中,仅担保物权人发生变更,其他事项不变,不影响中导电力相关权利义务的行使,不会对公司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截止公告日,海原县振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持有的光伏电站运营稳定,公司承担具体担保风险的可能性较小。本次担保能够保证公司资金回笼安全,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担保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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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袁文雄
崔晓钟
贾国华
签字日期: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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