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太太: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保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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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最大限度防止因对外担保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或有负债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依法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行为(以下简称“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一旦发生对外担保行为,应根据《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范围: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公司可以为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的方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相关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均应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方进行资格及财务审查,并出具书面报告,必要时董事会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被担保方进行资信调查。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方应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前款第(五)项的对外担保,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决策及披露要求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表决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取得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应当要求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方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书面意见;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及时做好对被担保方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方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被担保方的资格
    
    第十四条 公司只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被担保方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被担保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良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控股子公司除外),其它财务指标较好;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七)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占公司净资产值未超过30%;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反 担 保
    
    第十六条 公司向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十八条 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方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被担保方所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二)被担保方所有的机器设备。
    
    第十九条 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方的下列权利作为质押:
    
    (一)被担保方所有的国债;
    
    (二)被担保方所有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被担保方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第二十条 本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方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与被担保方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出具的对外担保文件,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担保,造成公司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
    
    第七章 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方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被担保方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六)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并进行归档保管:
    
    (一)被担保方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背景、主营业务、过去 3 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二)被担保方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三)被担保方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四)对被担保方的信用分析及评估;
    
    (五)被担保方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
    
    (六)被担保方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文件及反担保合同等文件;
    
    (七)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外担保文件保管期按《档案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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