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2 证券简称:科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0-098
债券代码:128124 债券简称:科华转债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后重新签订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生物”或“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暨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研发项目及总部运营提升项目”中的子项目“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在本公司的基础上,增加全资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实验”),并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近日,公司与科华实验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管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已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70号)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73,8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期限6年。本公司实际公开发行可转债738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认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38,000,0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扣减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15,645,600.00元(含增值税),于2020年8月3日实际收到可转债认购资金为人民币722,354,400.00元。本次发行费用(除承销保荐费用)包括律师费人民币 1,743,591.44 元(含增值税)、审计及验资费用人民币1,161,250.00元(含增值税)、资信评级费人民币550,000.00元(含增值税)、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人民币600,000.00元(含增值税)、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人民币263,800.00元(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4,318,641.44元(含增值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18,035,758.56元。
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251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 签订主体:
甲方一: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 主要内容:
1、甲方一已在乙方下属二级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支行(以下简称“漕河泾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066632013001522718,截止2020年11月30日,专户余额为7,617,106.32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研发项目及总部运营提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不对专户资金的来源、用途等承担任何审核义务。
2、出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原因,甲方一拟增加甲方二作为其研发项目及总部运营提升项目中“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具体负责“研发项目”中仪器研发的实施,由甲方一支取“研发项目”中仪器研发部分募集资金并打入甲方二资金账户。
3、除“研发项目”中仪器研发外,其余研发项目及总部运营提升项目中募集资金由甲方一直接支取使用。
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一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5、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6、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坡、洪立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一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7、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8、乙方按月(每月5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通过丙方登记的号码传真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9、专项账户开通了通兑业务及其他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或自助设备等)功能,乙方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相关规定发生的划付行为,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一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一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乙方提供相应配合。
10、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1、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三、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字盖章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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