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经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相关资格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稳定人才队伍,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27日,同意以人民币80.03元/股的价格向44名激励对象授予314,955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余海峰、赵高峰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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