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温鹏程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88号
温鹏程:
你作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股份”)的董事,于2020年11月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温氏股份股票96,800股,占温氏股份总股本的0.001519%,成交金额1,814,032元。你未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股票买卖行为。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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