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如下议案发表事前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
我们对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资料,充分了解该交易的背景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拟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向湖北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提供研发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余卓平、洪金明、成明珠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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