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就公司控股股东延期履行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承诺事项,我们认为,本次延期履行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控股股东更好的履行还款义务和保证公司稳健发展,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延期履行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承诺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家强 张荣庆 徐景熙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