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朋微: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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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特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公司面临较为复杂的经营环境,目前国内电源管理芯片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仍主要为欧美企业,占据了80%以上的市场份额。同时,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整体上呈现一定的周期性特征。在此背景下,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未来发展规划、行业特点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所述,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张立新先生、薛伟明先生、易扬波先生、周崇远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徐伟先生、时龙兴先生、邬成忠先生。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上述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该等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军宁、肖虹、杜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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