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
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上市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上海至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新材料”)的100%股权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已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与公司及本次交易对方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独立性。
2、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和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3、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以模拟财务报表为评估范围量化至正新材料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为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至正新材料股权提供价值参考,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至正新材料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运用了公认的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最终定价是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作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
5、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
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
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左廷江 卢北京 卢绍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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