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腾达”、“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就齐翔腾达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42号文)核准,齐翔腾达于2020年8月公开发行了2,99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 元,发行总额 2,990,000,000.00 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2,99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966,543,311.66元。募集资金情况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中喜验字【2020】第00096号《验资报告》。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投资建设“70万吨/年丙烷脱氢制丙烯(PDH)项目”。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齐翔腾达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用款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原材料等采购支出),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通过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等结算方式以自有资金进行支付,汇总与保留相关支付单据;
2、财务部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并建立相关台账,编制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经保荐代表人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报与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等额的募集资金书面置换申请,将拟置换的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转到公司一般账户,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保荐机构可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核查权,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分别经公司第五届临时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临时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同时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
本;公司已对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
程,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齐翔腾达使用
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
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申晓毅 晏学飞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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