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工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2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0月2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0年11月26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6日9:15-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26日14:00时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潘连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74,819,295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6.7620%。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并由公司验证了持股凭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公司股东外,以现场或通过视频等通讯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结果
    
    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4,819,2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李科峰
    
    钟超
    
    2020年11月26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神工股份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