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拟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华昇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产权交
易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及本次交易相关方签订的协议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华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昇实业”)为本次交易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张健先生、董事王晓斌先生、总裁陈晓东先生兼任华昇实业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3、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且评估结果已由张家港国资办备案,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4、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聚集主责主业,优化集团资本布局,加快剥离非主业、非优势业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蔡建民、孙涛、雷敬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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