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得到我们的事前认可。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就本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意向书》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1、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得到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2、本次对外投资符合未来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也有利于公司发挥总部集群效益,为公司业务运营提供保障。
3、公司本次投资项目使用的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该项目的开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谭 跃:
谢 康:
郑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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