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
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负责审慎的态度,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行为符合维护公
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此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
募集资金到账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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