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向深圳泰山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产品暨
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深圳泰山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与深圳泰山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所需,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向深圳泰山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向深圳泰山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产品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 淳 徐国君 武志伟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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