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翎股份: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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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5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翎股份”)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于2020年11月24日下午15:00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工业区葛万公路1703号公司主楼6楼605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忠升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魏泉胜先生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为顺利完成新一届监事会的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经过对被提名人梁臣先生、夏元玉女士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资料的认真审查后,认为上述两名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能力,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述两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将与另外一名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成员任期自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以上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提名梁臣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二)提名夏元玉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逐项表决。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1月25日
    
    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 梁臣,男,1974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职山东恒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出纳、会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山东分所审计员、项目经理,威海医药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财务部负责人,威海畅通船舶用品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华夏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山东汇泽股权投资基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长,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副部长、部长。现任威海元孚联合会
    
    计师事务所副所长。
    
    梁臣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 夏元玉,女,1993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赤山集团渔网绳有限公司食堂会计、集团记账会计,现任赤山集团投资部财务科长。
    
    夏元玉女士持有公司股份0.0001%(500股)。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
    
    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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