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国际: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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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0-063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院承包公司)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贵阳院承包公司涉及诉讼的金额包括请求被告在人民币250,000,000元范围内向贵阳院承包公司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750,000元(暂计)、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在上诉期,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贵阳院承包公司与贵州省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公司)之间就“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签署了《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总承包合同》《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三方协议》等合同,贵阳院承包公司因华大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偿还或支付有关款项和费用的义务,与华大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并申请了仲裁,2020年1月20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就贵阳院承包公司与华大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纠纷作出(2019)贵仲裁字第0727号《裁决书》,裁决华大公司向贵阳院承包公司归还到期债权、支付垫资债权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5日、2019年8月8日、2019年9月11日、2020年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8)、《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5)、《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61)、《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9)。
    
    2016年1月15日,贵阳院承包公司与安顺市西秀区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秀城投)及华大公司签订了《信用担保合同》(合同编号:CB2016-ZB01-03),约定西秀城投对《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总承包合同》项下贵阳院承包公司垫付的资金人民币2.2亿元及相应利息以及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贵阳院承包公司于2019年8月向华大公司宣布全部债务到期并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1月20日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贵仲裁字第0727号《裁决书》,裁决确定华大公司应于裁决书送达后30日内向贵阳院承包公司支付约人民币3.67亿元,贵阳院承包公司向西秀城投发函要求其按《信用担保合同》约定在人民币2.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西秀城投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西秀城投在上述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未按约定履行连带清偿责任,贵阳院承包公司向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5))。
    
    二、案件进展情况
    
    贵阳院承包公司近日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黔01民初1451号),判决如下:
    
    (一)西秀城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华大公司欠付贵阳院承包公司的到期债权在2.5亿元范围内向贵阳院承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贵阳院承包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5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贵阳院承包公司负担40,007元,由西秀城投负担1,295,5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在上诉期,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3日
    
    ?报备文件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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