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文化”或“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转让子公司股权有利于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增强资产流动性,集中资源聚焦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转让资产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稳定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的审计和评估,最终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资监管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确定且挂牌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值。标的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彦超
黄 生
伍爱群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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