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湖南兴湘方正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和湖南兴湘中证信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体现了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的良好预期及对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议案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合理、公正。
3、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议案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谢建新: 潘传平: 曹明艳: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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