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和《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共2项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本次补选于鲁登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是在充分了解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管理经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候选人本人的同意,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补选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升霖、崔荣军、郭燏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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