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特殊事项对评估值无影响。
八、2019年度被评估单位部分货币资金收支通过罗颖个人账户累计收现402,220.68元,累计付现222,220.68元。此特殊事项对评估值无影响。
九、截至2020年9月30日,被评估单位存货期末余额16,957,911.20元,其中库龄1年以上存货余额11,605,458.11元,占比68.44%。此特殊事项对评估值无影响。
十、截至2020年9月30日,被评估单位应收账款期末余额22,462,769.81元,其中应收账款第一名期末余额 6,948,900.00,占比 30.94%,该第一名 2 年以上应收款余额3,014,400.00元。此特殊事项对评估值无影响。
十一、截至2020年9月30日,被评估单位应交税金期末余额9,159,140.97元,其中应交增值税、应交所得税中包含补提的未缴纳税款,且金额较大,截至报告日尚未补缴更正。本次评估以审定后的账面值保留。
十二、存货-委托加工物资已报废情况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名称及规格型号 加工单位名称 计量 账面价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1 主骨架(铸件) 武汉智能新宇科技有限公司 件 2 2,629.31 5,258.62
2 核心主骨架(铸件) 武汉智能新宇科技有限公司 件 3 2,629.31 7,887.93
3 标准机柜骨架(铸件)9T13 武汉智能新宇科技有限公司 件 4 6,992.28 27,969.10
4 右侧框(铸件)BG8.037.1716 武汉智能新宇科技有限公司 件 2 172.42 344.83
5 左侧框(铸件)BG8.037.1717 武汉智能新宇科技有限公司 件 2 172.42 344.83
6 右侧框(铸件)BG8.037.1718 武汉智能新宇科技有限公司 件 2 172.42 344.83
7 左侧框(铸件)BG8.037.1719 武汉智能新宇科技有限公司 件 2 172.42 344.83
8 右侧框(铸件)BG8.037.1720 武汉智能新宇科技有限公司 件 2 172.42 344.83
9 左侧框(铸件)BG8.037.1721 武汉智能新宇科技有限公司 件 2 172.42 344.83
10 右侧框(铸件)BG8.037.1722 武汉智能新宇科技有限公司 件 2 172.42 344.83
11 左侧框(铸件)BG8.037.1715 武汉智能新宇科技有限公司 件 2 172.42 344.83
12 A型电子机箱(铸件)QP8.004.987 武汉智能新宇科技有限公司 件 2 4,398.23 8,796.46
合计 52,670.75
跌价准备 52,670.75
账面净值 0
十三、关联担保情况
被评估单位作为被担保方: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
经履行完毕
朱珠 1,810,000.00 2016-10-18 2021-12-31 否
朱珠 1,040,000.00 2016-1-20 2021-1-20 否
严安 1,040,000.00 2016-1-20 2021-1-20 否
江善稳 1,040,000.00 2016-1-20 2021-1-20 否
湖北中成置业有限公司 1,040,000.00 2016-1-20 2021-1-20 否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
经履行完毕
朱珠 3,000,000.00 2018-6-13 2021-12-31 否
朱珠 2,000,000.00 2019-9-24 2020-8-6 否
十四、2020年10月13日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14270.123万元变更为14268.899万元;2020年11月10日注册资本再次变更为15257.699万元。
第八章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仅用于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如不得用于抵押、质押、担保、诉讼等目的),由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二、本资产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二O二O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止。但在此期间,若遇评估对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市场发生较大波动,本评估结论即失效。我们不对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超出有效期使用评估报告或者虽在有效期内但评估对象状况已发生较大变化或市场已发生较大波动时仍然使用评估报告承担责任。
三、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四、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五、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六、未征得我公司同意,委托人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章 资产评估报告日及其他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资产评估报告日是评估结论形成的日期。
二、本资产评估报告含有若干附件(见附件目录),附件是本资产评估报告的重要
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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