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增加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百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款业务关联交易的议案》、《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采购健康保险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款业务及在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采购健康保险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战略要求,以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本页为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本页无正文)独立董事签字:刘京、卢侠巍、王洪亮、程源、曾会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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