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考核机制,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
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
整。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
导致人数不足三人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
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
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
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
考评;(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和薪酬政策,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如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核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四) 提供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
时,程序如下: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
效评价;(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应指定1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1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 当二分之一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3日向全体委员发出会议通
知,有紧急事项时,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
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
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
说明。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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