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48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董事会同意,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70%,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公司本次相关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明宇 强欣荣 李卫民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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