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航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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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04]118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50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49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资产交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事宜;
    
    (十五) 审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对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 审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书面方式作出,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将议案的内容充分披露;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与公司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予披露的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的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可安排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具体由公司在每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会议登记可以采用现场登记或传真的方式进行。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可以由股东本人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股份数量;
    
    (四)是否具有表决权;
    
    (五)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六)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八)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股东: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文件或其委托他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个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应提供个人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授权人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按以下规定发表意见:
    
    (一)股东发表意见,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二)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和提案进行审议的时间,以及每一股东的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由股东大会主持人在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中规定并宣布。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时,应在会前进行登记,并在会议规定的审议时间内发言,发言顺序按股东持股数多寡依次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发表意见的股东,可以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主持人;
    
    (三)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应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四)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表意见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并不得超出会议规定的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票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三十八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公司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律师、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选举提案后并签署声明确认书后立即就任或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在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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