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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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与生产经营业务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承担担保责任等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业务形成的资金占用。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和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真实交易为基础,不得虚构、伪造交易占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一)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二)代其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因其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贷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公司不得无偿或以显示公允的条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商品、劳务、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资源。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防范措施
    
    第十条 公司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长效机制,严格规范并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监事会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
    
    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第四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公司规章制度、流程规范。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备查档案
    
    第五章 关联方资金的清收措施
    
    第十八条 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的情形,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清收。
    
    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资产时有权立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即申请司法冻结其财产,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司法程序变现股权等偿还其
    
    侵占资产。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2、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4、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清收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办法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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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赔偿并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并且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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