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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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的议事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障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设监事会秘书,辅助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事会和监事在正常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干预和阻挠。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职工代表监事不低于1/3;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过半数表决权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章 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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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并递交提案;
(四)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五)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
(六)代表监事会负责与公司内外联系协调工作;
(七)代表公司参加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八)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程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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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每年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遇有重大事项时可向股东大会作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通知程序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议事应当以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在召开10日前以书面或便捷高效的邮件、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特殊或紧急情况可免于通知,由召集人通过电话、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召集会议。
临时会议在召开3日前以书面或便捷高效的邮件、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特殊或紧急情况可免于通知,由召集人通过电话、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召集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书面提案等会议资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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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书面投票方式表决,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便捷高效的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真等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参会监事应当将签字后会议资料邮寄或传真至公司。
第十七条 监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监事会提出提案,由监事会主席审阅,并决定是否召开会议、列入会议议程。提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书面方式;
(二)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三)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观点明确、理由充分、数据真实。
第十八条 监事会审议向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应当事先组织相关人员对议案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后提前送交给每位监事,以保证监事有足够的时间对议案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监事会议。既未亲自出席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代理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亦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邀请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被邀请人员应当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提案人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到会,对与会监事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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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每项议题先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充分发表意见,再进行表决。
监事会采取书面投票方式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监事如果投反对或弃权票,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在会议记录载明。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会议记录应当经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名确认,监事不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上签名,视同不能履行监事职责,应予以撤换。
第二十六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终止。
第二十七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监事会召集人提议,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并组成专门工作组进一步考察,提出考察报告交付下次监事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监事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计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不得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有关决议,并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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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在向股东大会报送会议决议和提案前,应抄送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在接到监事会决议或提案后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过时未提出书面意见即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确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查阅记录并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召集人、记录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委托出席和缺席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理由,受托监事姓名;
(三)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每项议案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五)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签到簿、会议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公告等,作为公司档案,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六条 查阅公司监事会档案,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报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后,方可查阅。对股东查阅会议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监事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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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依法进行公告。
监事和列席监事会会议人员,对监事会所议事项和决议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如本规则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亦同。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