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健全年报编制、披露工作中汇报和沟通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会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负责人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重要项目的实地考察。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2、公司财务状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
4、重大投资情况;
5、融资情况;
6、关联交易情况;
7、对外担保情况;
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上述事项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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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的见面会,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
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
更正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初审意见,见面会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当期和累计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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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