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1 证券简称:麦克奥迪 公告编号:2020-069
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事项一审判决胜诉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7275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原告与被告方基本情况
原告:和运(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和运”)
被告1:厦门凯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嘉工贸”)
被告2: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3:福建骐航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4:林惠色
被告5:徐俊
(二) 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和运与凯嘉工贸、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骐航实业有限公司、林惠色、徐俊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于 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9月16日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递交了答辩书及《印章鉴定申请书》等文件,申请对原告上海和运起诉时提交的《同意书》上所加盖的“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章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于2020年7月27日出具司鉴院[2020]技鉴字第384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同意书》上需检的‘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1至样本18上的‘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前述诉讼在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该案为凯嘉工贸伪造公司公章骗取保理融资款系列案件之一。公司已向所属辖区厦门市公安局马巷派出所报案。此案件已同公司先前单独公告的深圳博实仲裁案合并处理。深圳博实仲裁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2019-028)。
二、 本案的判决情况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7275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凯嘉工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和运返还保理款9,984,952.72元;
(二)被告凯嘉工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和运支付自2018年6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13日止的财务顾问费1,255,885.16元;
(三)被告凯嘉工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和运支付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保理款9,984,952.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林惠色、徐俊对被告凯嘉工贸上述第一至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惠色、徐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凯嘉工贸追偿;
(五)驳回原告和运上海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69元(由原告预缴),保全费5,000元,共计102,969元,由原告上海和运负担11,794.51元,由被告凯嘉工贸、林惠色、徐俊负担91,174.49元;鉴定费51,559.09元,由原告上海和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三、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前述判决书,公司在本次判决结果中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上述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鉴于相关当事人在上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仍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五、 备查文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7275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