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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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0-064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87,000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987,000股                 987,000股              2020年11月25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87,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披露的《新城控股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号)。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披露了《新城控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号),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在约定的申报期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鉴于《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批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成,公司对上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87,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3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987,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0,249,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已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987,000股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注销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11月25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1,236,000         -987,000         10,249,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245,488,186                0       2,245,488,186
          股份合计                 2,256,724,186          -987,000      2,255,737,186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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