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 对《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20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授予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首次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授予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陈民、王建隆、张悟开均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20日,同意向159名首次激励对象授予787.28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字:张本照 梁剑 黄晓盈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