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通鑫茂: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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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独立意见
    
    承诺人此次变更解决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有助于彻底解决公司与承诺人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不会对公司相关经营造成影响,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承诺人变更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豁免关联方履行承诺事项及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豁免关联方履行承诺及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控制公司风险,维护了上市公司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本次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本次豁免关联方履行承诺及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事项均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豁免关联方履行承诺及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维护公司的利益,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本次关联交易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最终评估结果公允,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郑勇军 郑万青 于永生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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