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事项
1、公司就下属子公司中植大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向中植汽车安徽有限公司购买机器设备等资产的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2、我们认为,本次购买机器设备等资产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满足公司目前发展的需要。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表决。
二、关于向关联方出售资产的事项
1、公司就拟将江苏康盛管业有限公司和合肥康盛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植汽车安徽有限公司的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2、我们认为,本次厂房土地出售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满足公司目前发展的需要。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表决。
三、关于2021年度向关联方借款的事项
1、公司就2021年度向关联法人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借款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2、我们认为,该事项是公开、公平和合理的,本次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无需公司提供相关抵押或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满足公司现阶段发展的需要。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于良耀 李在军 俞 波
2002年11月20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