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过对会议相关资料的认真审阅,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徐学海先生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蓝海华腾、芯能创投共同设立合资公司,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定价公允、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之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思跃 郑梅莲 陈建兴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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