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运作情况、发展目标、现金流量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优先的基本原则,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坚持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比例
1、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最近三年
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3、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
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十。
4、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
出现金分红提案,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披露原因及留
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独立意见。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原则上公司一年分配一次利润。公司在上一个会计
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提议,
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6、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修订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如果外部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经独立董事同意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基础上,董事会可以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
利润之比均低20%;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修改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修改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制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若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没有发生较大变化,可以参照最近一次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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