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询的基础上,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是必要的、合理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2、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本次置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王琦、潘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