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48号
陈宏坤、高义武、陈国福、葛夫连、王孝峰、李杰利、秦涛、王蓉、
李新柱、吴秀清、赵玉芳、杨艳、唐勇、徐恒军、颜明霄、翟际栋、
郑树林、崔彬、白瑛、胡兆平、张晓义:
经查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6月30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为:关联方大额预付款预计无法收回;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尚未兑付,款项的最终流向与实际用途和可回收性存疑;公司存货余额中发出商品31.97亿元无法盘点;2018年以前存在无实物流转的贸易性收入。
你们作为公司时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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