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颖电子: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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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则运作指引》,以及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额度授权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前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无风险理财产品的情况良好。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在任一时点加总的理财产品总金额不超过8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银行或证监会公布按《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评级A级
    
    以上的证券公司发行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
    
    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
    
    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授权的事项。
    
    二、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有助于合肥中颖的业务发展,有助于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拟提供的担保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合肥中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 《关于拟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其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行为,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四、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议案》的独
    
    立意见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能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置了A、B、C三档业绩考核目标,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共考核2020、2021、2022、2023、2024年五个会计年度公司的营业收入,A目标为五年对应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9.90亿元、11.50亿元、13.40亿元、16.00亿元、17.60亿元;B目标为五年对应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9.59亿元、10.87亿元、12.39亿元、14.47亿元、15.75亿元;C目标为五年对应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9.28亿元、10.24亿元、11.38亿元、12.94亿元、13.90亿元。该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预期,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洪志良:
    
    张兰丁:
    
    阮永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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