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独立判断,现就相关议案发表以下意见:
1. 对《关于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满足,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54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解锁比例为50%。
2. 对《关于全资子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市政院”)实施本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有利于充分调动全资子公司大连市政院经营管理层及核心人员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完善对员工的激励制度。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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