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0年1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01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董事会同意,在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70%,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经核查,公司本次相关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发行实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相关授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尤建新 陈占恒 袁太芳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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